释义 |
恶意磋商未签署合同需承担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有:行为人假借合同订立,恶意磋商;行为人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分析 恶意磋商又不签合同需要承担责任,一般是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分别有:行为人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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