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自然年度内,市人社局重新发布缴费基数标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单位年初申报的“上年月均工资收入”,对当年已核定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新的标准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参保单位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三、变更申报及核定缴费 (一)无变动免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及首月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对缴费变动情况,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及时申报,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二)税务按时征收。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系统升级,2021年1月15日12时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办理企业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核定业务,2021年1月15日16时起税务机关停止办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2021年1月21日0时起,以上业务恢复正常。 (三)基数批量调整。自然年度内,市人社局重新发布缴费基数标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单位年初申报的“上年月均工资收入”,对当年已核定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新的标准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