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
释义 | 交房注意事项:1、按房款约定交付房屋;2、先验房再办手续,避免纠纷;3、建议业主集体收楼,聘请律师维权;4、遇配套问题可先收房,要求开发商赔偿。 法律分析 交房注意事项如下: 1、注意房款约定。 如果客户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在房款结清之前,开发商有权顺延交付房屋,则客户须结清房款之后,才能接收商品房。 2、注意先验房再办理手续。 目前,开发商在交房业主验房时发现相关问题应书面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避免以后的纠纷。 3、建议业主集体收楼。 鉴于购房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指导协助,这不但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知识的限制,更好、更有效地维权,还可引起开发商的重视,促使开发商就收房过程中的问题做出约定。 4、遇配套问题可先收房。 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比如配套设施、空气质量不合格等,购房人可先收房,然后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交房前的必备准备工作 交房前的必备准备工作包括多个方面。首先,确保与房东或房屋中介签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各项责任和权益。其次,检查房屋的各项设施和家具是否完好,并记录下现有的损坏或缺陷。接下来,与房东或房屋中介沟通,确认交房日期和具体要求。在交房前,做好清洁工作,确保房屋整洁无异味。另外,备份重要的文件和个人物品,以防丢失或损坏。最后,与房东或房屋中介一同进行房屋的最终检查,并在交房时签署交接单。通过做好这些准备工作,可以确保交房过程顺利进行,避免潜在的纠纷和问题。 结语 交房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首先,确保房款约定明确,以确保在结清房款后才能接收商品房。其次,先验房再办理手续,及时发现问题并书面呈递给开发商,以避免未来纠纷。建议业主集体收楼,聘请律师指导协助,维护自身权益并促使开发商重视问题。若合同约定配套问题,可先收房后要求赔偿。最后,做好交房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房屋整洁无损,备份重要文件和物品,并与房东或房屋中介进行最终检查和签署交接单。这些措施将确保交房过程顺利,避免潜在问题和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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