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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鉴定收费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
    工程质量鉴定取费标准是在不超过10万元的基准价上根据超过部分的价值数额实行不超过0.1%到1%的阶梯性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准价。筹建单位和构件厂应向市、县监督站交纳监督费,其费率标准是:1.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2.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上,一百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收取。3.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点五收取。4.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的监督费在不低于上述收费标准前提下,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5.构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6.监督费由筹建单位和生产厂列入工程概算和产品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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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