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具有以下情形的应以追诉: (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已销售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尚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达到追诉标准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是一种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即通常所说的制售假烟,一般是指未经许可、没有生产资质的单位或这个人生产、卷烟、雪茄烟,并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给他人,或者购买伪劣卷烟、雪茄烟后予以批发或者零售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