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第一顺序债权;第二顺序债权;第三顺序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无表决权的债权。 一、债权人会议究竟有哪些内容呢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二、企业破产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担责。1、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后,对受偿不足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2、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的设有担保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终结前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债务已部分偿还的,以未偿还的部分作为债权申报。对经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3、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尚未从被担保人处获偿被担保人即宣告破产的,担保人可以其代为清偿的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4、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在确认担保人的责任时,应当扣除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