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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债权的特征有哪些
释义
    破产债权的特征:
    1、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2、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为破产债权。
    一、代位权和撤消权主要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管理人否认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限内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申请法院撤销,恢复原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是哪些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如下:
    1、如果企业破产且法人代表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导致法人代表被拘留;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其亏损责任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来承担,而应由法人自己承担;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破产债权的处理方式如下:
    1、公司宣告破产的,债权人需要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2、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3、同时执行程序中止,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三、抵销权属于什么权利?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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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