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实践中,房屋承租人主张优先租赁权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租赁合同对优先租赁权有特别约定,出租人基于合同约定主张优先租赁权;其二,租赁合同对优先租赁权未作约定,出租人基于民法原理主张优先租赁权。对于前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就第一种情况而言,虽然当前法律并没有赋予承租人优先租赁权,但也没有禁止当事人约定优先租赁权,因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中关于优先租赁权的约定合法有效,房屋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受法律保护。 认定的难点在于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没有约定优先租赁权的情形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租赁权?对此,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持肯定意见,认为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持现有经济关系的稳定,而且,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续租,对出租人利益并无损害,对保持租赁房屋原状和充分发挥租赁房屋经济效益是有益的。另一种观点则作否定回答,认为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缺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强制赋予承租人优先租赁权,是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害和限制,根据物权对世权原则,租赁合同到期后,房屋出租人有权自主选择承租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