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包括以下条款:1、出租房出租合法性,例如产权证明或者是经营权的证明。出租许可证明,出租房的营业执照和法人的授权证明;2、承租房屋的定义和描述是否准确,以及房屋的交付状态是否是合乎常理的;3、租金相关费用所包含的内容及收费的标准和付款的方式;4、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5、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6、对承租单元续租、扩租、转租或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及条件;7、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8、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负责条款;9、对合同终止及相应处理办法的约定;10、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