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计算是否涵盖心理上的抚慰费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赔偿计算中涵盖心理上的抚慰费用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和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工伤职工抚慰金:(一)死亡的,按照三十个月的上年度上岗工人月平均工资的基数乘以一次抚慰金倍数支付;(二)重伤残或者鉴定为一级职业病的,按照二十个月的上年度上岗工人月平均工资的基数乘以一次抚慰金倍数支付;(三)二级至四级伤残或者鉴定为二级至四级职业病的,按照十五个月的上年度上岗工人月平均工资的基数乘以一次抚慰金倍数支付。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职工抚慰金。” 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伤者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伤者实际精神损害情况适当折算,并作为抚慰金核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职工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复查费等随工伤身体损害而产生的费用,以及精神抚慰、生活抚慰费及死亡赔偿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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