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司法解释 |
释义 | 法律分析: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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