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邻居盖房把我的宅基地上面空间占了50公分 |
释义 | 计算宅基地面积的方法是: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突出部分以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二户及以上共用一宅基地的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法律依据:计算宅基地面积的方法是: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突出部分以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二户及以上共用一宅基地的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邻居盖房子占我们家10公分宅基地 邻居建房纠纷找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宅基地纠纷隔壁邻居盖房子盖在我的宅基地上 法律分析:邻居家盖房子占到当事人的地方时,要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可采取先和邻居协商,选择租赁或一次性补偿,甚至拆除等方式补偿损失。如协商不成,可请求村中威望高者或村委介入协调处理,争取协商解决。如果依然没能和平解决,可到当地相关国土部门投诉反馈,请求帮助解决相关问题。最后,如依然没能解决,可收集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围墙盖在自家宅基地上墙东边撇了50公分 城市围墙建立需要审批,到规划局进行审批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建立;农村围墙建立一般不需要审批,但应当互相协作兼顾利益,同时不得损害相邻他人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邻居占我宅基地垒墙,我给拆了,违法吗? 一、邻居私自拆墙是否违法1、邻居私自拆墙是否违法,分以下情况:(1)如果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拆除就是违法的,可以起诉;(2)如果砌在邻居家的宅基地范围内,拆除就是合法的;(3)如果是公共用地,拆墙是非法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邻居私自占用公摊面积怎么办邻居私自占用公摊面积处理方法如下:1、向物业反映投诉,要物业限期处理。并且留好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2、向居委,街道,甚至住建局反映。并且留好投诉回执;3、向地区城建,城管和市政12345热线反映,要求处理。并可以通知媒体跟进。 我没占邻居的宅基地,他们硬是说占了,并把我家墙砸了怎么解决 别人强占我宅基地,可以先协商解决。还是无法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政府处理。因为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依法办事,保护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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