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权,但如果对孩子有不利行为,法院可中止探望。探望方式、时间可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但若探望期间存在有害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则法院应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方式和时间应由双方协商,若协商失败,则可由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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