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房贷不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
释义 | 离婚时没还完的房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方式:如果说房子是属于其中一方的,并且贷款也是其用个人财产偿还的,那么该债务则属于其个人债务。若房屋最终认定归共同所有的,则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需要承担责任吗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的不一定有责任。实践中并不以夫妻双方是否都对债务知情而确定是否需要夫妻双方承担责任; 只要该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了,就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就都对债务有偿还责任。 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一方个人活动所消耗了,则债务就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其配偶没有责任偿还。 二、丈夫以妻子名义贷款,妻子不知情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法律规定的。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原则上推定为如果无相反证据证实共同债务,则即使离婚也要连带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另一方个人债务,那么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1、债务人在当初借款时就与债权人有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家人无关。2、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并且没有用于家用。扩展资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不知情有义务还吗 实践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而是看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包括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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