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有非专属于其本身的依法可请求的权利;2、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合法;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会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4、债务人应当且能够行使权利,但不行使。1、债务人须拥有合法权利。此处所指权利包括: (1)不属于债务人本人专有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2)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不仅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3)该等权利必须可依法请求。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则债权也不存在,因此债权人自然不能享有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的权利怠于行使,但并不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到满足,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此外,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履行,则债权人不会享有代位权。 4、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明明应该行使,但没有行使。所谓应该行使,是指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可能会消失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没有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拖延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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