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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债权能否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释义
    从广义上说,税收债务属于债的范畴,公民承担的纳税义务实质是一种金钱债务,此种债务与民法上的金钱之债不同的是,它属于法定之债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债务的内容,同时也禁止和解。但从税收债务的本质考虑,税收债权人能够成为代位权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第三人提出请求。这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是有利的。然而,笔者认为,代位权是一种债权的权能,属于民法债权的范围,它仅适用于民法(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税收关系中的债务属于公法上的债务,原则上不应适用代位权的规定。在纳税人拖欠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应享有优先权,税务机关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接受清偿的权利。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享有税收债权等公法上的债权,即使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作为行政机关的债权人也依法享有一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制裁的权利,如罚款、没收等。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已足以有效地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没有必要再使税收机关享有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法律依据
    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职能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第一,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没有权利存在或者曾经存在的权利已行使完毕,债权人则失去代位行使的权利,就无法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受法律限制的,《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权行使。
    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职能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5、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第一,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没有权利存在或者曾经存在的权利已行使完毕,债权人则失去代位行使的权利,就无法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受法律限制的,《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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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9: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