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生遗产纠纷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及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当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有关证据;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9、其他证据。【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