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两者特征不同:1、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权利人对抵押财产具有支配效力与优先效力。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是以他人之物而发生的物权,因而是限制性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自己不能约定留置权;两者效力不同: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与留置财产有牵连的一切债权,包括原债权、债权的利息、延迟的利息、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保管费以及因留置财产瑕疵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等。 一、属于担保物权的是什么内容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资产抵偿其债权;若有剩余应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偿。但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资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在这当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二、物权的分类有哪些吗 (1)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与留置权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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