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诉讼费用减交及缓交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一、诉讼费用的减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诉讼费用的缓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手续与法院的相关决定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8: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