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常情况下,关于租赁费的交付时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约定不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合同无效补充合同后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补充合同的效力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确定: 1、如果合同已经实际答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 2、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 3、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货款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去确定 货款纠纷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有约定的,在约定地点履行;没有约定的,也没有协议补充的,合同履行地是借款一方所在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补充协议效力是否及于合同的效力 补充协议的效力应及于整个合同。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