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