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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释义
    

法律主观:
    


    地方性法规在宪法中的地位和效力应当是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各省市的人大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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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