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有人寻衅滋事,应当及时报警处理。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行为人殴打他人致轻伤,若殴打的是不特定的他人,且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临时性和寻求刺激性时,可以认定为出于“随意”,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在寻衅滋事行为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什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肆意对他人进行挑衅,无事生非,破坏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4种行为: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其他”是指上述3种行为方式以外的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