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