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该条例还规定,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一百米内设置销售网点;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去触碰法律的红线!《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一百米内设置销售网点;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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