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意见有何规定? |
释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本款是关于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一方面要做好日常的市场监管工作,另一方面要对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就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等提出的意见认真对待,对消费纠纷积极进行调解,对可能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主体予以惩处。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便利消费者反映意见,拓宽消费者反映意见的渠道。听取消费者意见的方式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处理投诉,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听取消费者的意见,通过开展知识讲座等活动进一步增强消费者掌握商品和服务信息的能力,使消费者更好地反映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公益诉讼,是指众多且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起的诉讼。与普通消费诉讼相比,消费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原告在案件中无直接的个人利益,而是为了众多且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提起诉讼。根据起诉对象的不同,可将消费公益诉讼分为民事消费公益诉讼和行政消费公益诉讼。民事消费公益诉讼的起诉对象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等民事主体;行政消费公益诉讼的起诉对象是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作出损害消费者权益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消费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如诉讼的具体程序、判决的效力、诉讼费用的承担、判决的执行等,目前还存在一定争议。例如,多个消费者协会共同提起同一公益诉讼时,是否允许一部分原告撤诉;是否允许被告反诉对于消费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有的意见认为,司法都有成本,承担合理的诉讼费用可以减少公共费用的开支,任何民事诉讼的原告都应为自己比普通人多耗费司法资源支付费用,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也不例外。也有的意见认为,消费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若原告必须承担诉讼费用,不但对原告不公平,还可能影响各主体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制约该制度的发展。建议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由法院无偿受理公益诉讼案件,被告败诉的,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原告胜诉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费用可从被告的赔偿款中支付。这些问题涉及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考虑到对这些问题还有不同意见,且消费公益诉讼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具体规定。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还要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广泛调研,充分论证,体现立法的科学性,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是其必然要求。以上所提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是从广义上来说的,该“制定”不仅包括狭义的制定,还包括修改、废止,不仅包括制定、修改的内容是否可行,还包括制定、修改的时机是否成熟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消费者组织具有一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相对于单个的消费者,在掌握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更强的实力,有必要明确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也必须听取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活动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听取意见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与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讨论。总之,听取消费者意见的宗旨就是让消费者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呼声,深入地参与制定过程。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哪些行政部门有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涉及工商部门以及其他多个部门的职责。工商总局主要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其市场交易等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上职责直接或者间接地均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尤其是工商总局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立了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设机构,配备了行政执法人员,直接或间接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全国工商系统设立了“12315”消费维权平台,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遇到消费纠纷找工商,已经成为群众消费维权的主要渠道。但消费领域情况复杂,单靠工商部门是不够的。质监部门、食药监督部门、商务部门、卫生部门、交通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物价部门等各部门都有各自的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见稿实施了吗 已经实施了,国家工商总局5日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望更加给力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条,包括总则、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消费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消费者几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赔偿消费者三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相关延伸】问: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答: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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