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匿电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而是由于邮件自身的包装不严等原因,导致其中信件或其他物品漏出遗失的,不应视作构成本罪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是非法的。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四是构成本罪也应达到情节严重,如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等。凡符合上述标准的私自开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都应当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隐匿会计凭证罪立案追诉标准 隐匿会计账簿罪的立案标准: (一)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中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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