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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后却执行不到财产,执行人如何让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释义
    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公司设定了较长的出资期限,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已对股东的出资额产生确信和依赖,法院可以判令股东在未届出资期限前承担清偿责任。公司章程对外部第三人没有拘束力,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受出资期限约定的限制。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法律分析
    很多时候,原告拿着对公司的胜诉判决,却往往无法执行,甚至最后公司被注销也拿不到任何财产,那么,如何才能让公司背后的股东履行执行义务呢?
    自从公司法修改以来,在我国公司注册采取出资认缴制以后,认缴资本最低限额以及认缴期限成了公司股东的自由,较长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很多。
    同时也确实存在,一些债务人股东正是因未届公司出资认缴期限而逃脱了相应责任。
    是不是债务人股东如果把认缴出资期限约定到很久以后,那么直至公司破产或清算前,债务人股东都没有出资范围内的义务和责任呢?
    答案并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己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的,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对于外部第三人本就没有任何拘束力。
    所以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并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此处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按文义解释,并不区分届期与否,股东需要一概以此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基于公司独立财产权为基础的公司独立人格精神,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
    公司独立人格是公司制度的核心,而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核心正是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公司独立财产权有赖于公司股东的出资。
    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章程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仅是对其法定义务做出的具体时间安排,其本身即不能对抗法定义务。
    因此,虽然债务人公司有较长期限缴纳出资的约定,债权人同样可以据股东出资义务法定性、章程内部约定不对抗外部性、债务人股东承诺保证性为由,直接要求债务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支付责任。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结语
    在执行公司背后股东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要求股东在其未届出资期限内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公司章程对外部第三人没有拘束力。基于公司独立财产权和公司独立人格的原则,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出资期限约定不能对抗法定义务。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股东加速出资并承担相应支付责任。请注意,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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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3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