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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释义
    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理由是什么
    1、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理由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等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哪些
    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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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