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
释义 | 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理由是什么 1、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理由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等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哪些 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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