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
释义 | 自愿原则 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在不损害别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绿色原则,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合同相关法律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表现为: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别人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余形式缔结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在: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与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