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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拖欠债务是否构成诈骗罪
释义
    欠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诈骗罪要求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除非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付欠债不还的人可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起诉、强制执行和调解等手段。欠债不还后果严重,躲避不还款并不能躲避法律追责,可能被法院强制还款并进入失信黑名单,影响生活和子女。
    法律分析
    一、欠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欠钱不还是否属于诈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为诈骗罪。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一般判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对付欠债不还的人有什么手段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2、起诉。起诉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具体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4、调解。
    其实欠钱不还对于借款人来讲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可能有的借款人认为只要自己一直躲着不还款,那么最终也能躲掉这些欠款,但是其实一直躲避也是躲避不掉的,只要出借人有证据证明你欠款不还,就能对你进行起诉,一旦被起诉,就会被法院强制还款,如果法院强制还款后用户依旧不还款,那么就会被拉入失信黑名单,一旦成为了失信黑名单用户,那么生活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连同自己的子女都会受到影响。
    结语
    欠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取决于具体情况。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较大数额财物。欺诈行为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除非借款人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且无偿还意图。诈骗罪判刑标准根据数额大小而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对付欠债不还的人可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起诉、强制执行和调解等手段。欠债不还后果严重,躲避不还款无法逃避法律责任,可能导致强制还款和失信记录,对生活造成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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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7: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