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
释义 | 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的; 2.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3.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4.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5.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资格是什么?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即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需具备金融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主体。即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因此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首先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二、融资租赁合同产权归属什么情况下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不归还车辆怎么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不归还车辆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以及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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