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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公积金提取有些什么规定
释义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4、离退休,可以申请提取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5、完全或部分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7、出境定居,可以申请提取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9、家庭生活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以上4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一、离职后五险一金的处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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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