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4、离退休,可以申请提取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5、完全或部分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7、出境定居,可以申请提取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9、家庭生活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以上4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一、离职后五险一金的处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