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京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2023如下: 1、大病医疗保障对象为北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大病医疗保障费用支出分别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2023年1月1日起,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为30404元。起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适时公布; 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5、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3)(4)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二条 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