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致。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界定住房公积金的数额问题,不在于其来源,而在于婚姻关系存续的起止时间。即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单方的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总额,都应当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其是由个人存缴还是由单位存缴。因此,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离婚并不是法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由。但并非暂时无法提取,就不能分割。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结合双方离婚时互相给付的实际情况,再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折价款,给付另一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