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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规范实体店价格行为,举报乱卖行为
释义
    拨打12358物价局举报电话,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保障公民、法人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并进行处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相关信息。举报可通过电话、信件、互联网等形式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管理信息系统。举报需提供明确事实,不受理超出职权范围、无明确被举报人、无新事实等情形。
    法律分析
    可以拨打12358物价局举报电话。
    扩展资料: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而制定的法规,2014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举报人可以凭举报编码查询举报处理进展情况。
    具体编码管理及查询办法按照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执行。
    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三)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
    (四)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五)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等
    结语
    保护消费者权益,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如果您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58物价局举报电话。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对举报进行处理。请记住,维护公平市场秩序,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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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3:2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