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者违反质量担保义务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
释义 | 关于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的义务,其法律规定散见于《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中,另有一些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也有这方面义务的规定,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又对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这一规定在要求经营者保证其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安全性的同时,要求经营者还应当保证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以广告、产品说明等方式所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这无疑使经营者的保证义务又多了一层涵义。一个商品或者一项服务在投入流通领域或者向消费者提供时,其本身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所应当具有的性能、质量、功能以及有效期限等,称为商品的适用牲。商品(或者服务)的适用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商品(或者服务)应该具备一般的使用价值,它必须满足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某一方面的需要,没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不能称之为商品,亦不能进行交换;其次,商品(或者服务)还应该具备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对于其商品或者服务所标示的特性,如一个多功能带遥控的彩电应该具备产品标示的多功能、能够遥控等性能。因此,经营者在其广告、产品说明等宣传方式中,应依法实事求是地介绍产品的实际功能。那种自我吹嘘,自我标榜,人为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状况指标的行为是违法的。 经营者的保证义务应当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经营者的保证义务有两种例外情形:第一,如果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使用方法错误,消费者将要自己承担损害结果。经营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在投入社会后的效果负责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正确地使用,在经营者已经作出明确的、充分的警示后,商品误用的风险所产生的后果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第二,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该商品或服务存在暇疵。消费者在已经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暇疵的情况下,仍然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则意味着消费者自愿承担由此暇疵所造成的风险。应当注意的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存在暇疵虽然会免除经营者的保证义务,但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存在暇疵应当不影响其主要功能和用途。完全不符合我国有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标准的商品或者服务,即使经营者明确标示其缺陷,也是不允许出售和提供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