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谁承担责任 |
释义 | 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使用人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期限。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如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认定。 一、已过合理使用期限的 建设工程已过合理使用期限的,原则上不允许继续使用,用户继续使用后,因该建设工程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二、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处理 1、返修处理。当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 2、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通过对缺陷的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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