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的 |
释义 | 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进行审查,不予承认的情形包括判决未生效、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缺席判决、我国法院已审理或已判决、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原则。此外,中国法院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决中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法律分析 须注意,经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中,应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协议(调解书)。因为,只要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方式,其调解协议(调解书)就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 拓展延伸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不予承认条件及其影响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不予承认条件及其影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涉及到跨国离婚案件时,各国法院在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时会考虑一些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序良俗、违背国家公共政策、未经适当程序等。如果外国离婚判决被认定为不予承认,其影响将涉及到婚姻的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不予承认的判决可能导致婚姻状态的不确定性,财产纠纷的产生,以及子女抚养权的争议。因此,了解不予承认条件及其影响对于跨国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来说至关重要。 结语 合理判断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条件对于跨国离婚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根据中国法院审查的标准,不予承认的情形包括判决未生效、无管辖权、缺乏合法传唤、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原则或危害国家利益。此外,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外国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也应予以承认和执行。了解不予承认条件及其影响,有助于处理婚姻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对当事人和律师而言,这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谨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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