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 |
释义 | 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法院管辖。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即外国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权符合国际法和中国法律的规定,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裁判程序正当。外国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必须遵守双方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裁判程序符合国际法和中国法律的规定; 3、判决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公序良俗。外国法院的判决内容不能违反中国法律的公序良俗,不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4、没有重复起诉。该案件在中国法院没有被起诉或已经被终审判决; 5、判决在司法管辖范围内。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即该案件在中国法院应该属于受理范围之内; 6、对等原则。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在中国执行,同样的情况下,中国法院的判决也应该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递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需提供外国法院判决的原件和公证书原件,以及翻译件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2、中国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包括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判决是否违反中国法律的公序良俗等情况。如果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中国法院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3、如果中国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外国法院判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或者专业人士进行鉴定或者调查; 4、如果中国法院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不符合中国法律的公序良俗,或者因其他原因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需向申请人发出书面裁定,并说明理由; 5、如果中国法院批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 6、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中国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 综上所述,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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