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表见代表,构成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越权董事追偿。 (二)无权代表,产生的法律效力: 1、对于越权董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 2、对于其他的情形,效力待定,须要经过公司的追认。公司不予以追认的,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公予以追认的,有效,由公司承担责任。 一、企业法人没授权他人的担保有效吗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论是为一般主体提供的担保还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担保,均应当由公司有权决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在此基础上,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那么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呢? 如果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法定代表人系越权代表的,合同有效;反之,如果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系越权代表的,合同无效。 二、分公司能否独立对外签合同吗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财务、经营管理上隶属于总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是有总公司来对外承担责任的。 子公司是虽然自己可以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但是一定程度上受另一家公司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