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10)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11)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1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2.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2)派遣期限;(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4)违反协议的责任。3.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4.其他义务:(1)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于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因此,在没有用工单位需要派遣劳动者时,劳动者可能面临“无业”状态,该条规定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无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劳动者陷入生活困境;(3)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4)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滥用的核心问题之一,无疑是同工不同酬。二次上会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拟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2012年12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草案明确派遣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指出,当前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的问题之一,就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对此,6月26日上会的一审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对于这一调整,社会各界反馈众多。有的意见提出,福利待遇也应明确同工同酬;有的建议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适用相同的工资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还有意见指出,劳务派遣在国有企业被大量使用且同工不同酬的原因,是企业受到工资总额的限制,建议明确规定劳务派遣者的工资报酬计入用工企业工资总额。草案最终采纳了适用相同薪酬体系的建议。这在中国企业联合会劳动关系处处长王亦捷看来是一大进步。不过,王亦捷强调,同工同酬不应是让体制外的派遣工进入到体制内僵化的薪酬体系中,而应是在彻底改革国有企业用工体制的基础上,一视同仁的对所有劳动者适用相同的薪酬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