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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中国国际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释义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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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21: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