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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抚养子女到子女18岁
释义
    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对成年但尚未独立的子女有抚养义务。离婚不给抚养费可通过夫妻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包括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抚养费。父母应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尽管法定抚养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但在特定情况下,成年子女也可继续被抚养。
    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到几岁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子女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绝对的。子女在已满18周岁的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则是相对的。就是只有对虽已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独立生活,是指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并非是以结婚成家为标志。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法定义务,也可以视为完成或基本完成。
    已经成年,而且已经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虽未结婚,但在经济上能够自立,父母已经尽了抚养责任,除非丧失了劳动力,否则父母已没有抚养的法律义务了。
    二、离婚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一)夫妻协商解决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二)向法院起诉解决
    但是,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那么法院会怎判决呢?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需要提醒的是,不给抚养费免除的是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没有免除抚养义务。父母如果有能力抚养子女,就应当积极履行抚养义务。
    虽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但这也仅仅限于是未成年子女,从这点上也就能知道,一般父母抚养子女只需要到子女18周岁成年为止。而在子女成年之后,若因为一些原因尚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同时父母也还有抚养能力,那么可以继续抚养子女。
    结语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一般到子女成年(18周岁)为止。成年后,只有在子女尚未独立生活、无经济收入的情况下,父母才有抚养义务。离婚不给抚养费可以通过夫妻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离婚不给抚养费的条件包括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违法犯罪被收监或被劳动教养,以及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且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抚养费等情况。父母应当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而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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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