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申请立案后法官怎么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是同一个法官,立案审查是立案庭的职责,而再审审判是审判庭的职责,部门不同,自然办案法官也不同。 立案庭职责: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 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 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 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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