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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去哪里办理工伤保险?
释义
    工伤保险处理流程如下:1。工伤残疾鉴定结论或工伤死亡批准发布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派专人联系工伤保险机构办理治疗申报和分配手续。
    2、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申报批准表》、《工伤医疗费用核销验收表》、原医疗费用发票、工伤认可证书或职业病诊断证书、工伤残疾证书、劳动行政部门工伤死亡批准、工伤(死亡)前12个月工资表、支持直系亲属证明、工伤身份证、支付证明。
    3、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当向交警部门报告事故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因公共外出失踪的,应当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工伤(死亡)和民事赔偿的,应当积极寻求民事赔偿。民事赔偿后,应当填写《工伤(死亡)情况表》和民事赔偿调解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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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