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时限 |
释义 | (一)申请报销时限:职工医疗终结后一年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办理。 (二)费用审核时限: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由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核结算(若遇有疑问、大额医疗费用、需调查取证的,则不受30个工作日限制)。 (三)费用拨付时限: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核结算的次月中旬拨付。 一、注意事项: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即转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1.职工伤情稳定后仍不转送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擅自转往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2.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费用; 3.住院期间外诊或外购药品及医用材料发生的费用; 4.故意加重病情的;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未经工伤行政部门同意延期申请的超时限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的(如参保缴费手续、各种审批手续等); 7.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用人单位垫付工伤医疗费的,请妥善保存医疗费用发票,由单位经办人凭发票原件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四)工伤医疗待遇拨付对象只可选择向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公账户或工伤职工私人账户支付。 申请对私支付的应提供下列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广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用人单位因帐号注销、变更等各种原因导致帐户缺失的,请到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维护。 (五)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医疗待遇的,请到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拨付情况。 医疗费无法成功拨付,到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手工补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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