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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释义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而制定的。
    1.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调查、实验等
    2.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
    3.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
    4.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5.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有权拒绝鉴定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情形,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的,由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负责人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鉴定人回避申请决定的,应当制作《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对驳回鉴定人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决定机关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一次。
    决定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鉴定人不得停止与申请回避鉴定事项有关的检验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公安机关的鉴定工作,是国家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依法出具的鉴定文书,可以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以及事件、事故、自然灾害等调查处置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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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5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