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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申诉应当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释义
    法律分析:1、不服刑事二审判决、裁定的,一般应向原终审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2、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也可以向作出刑事二审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3、申诉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不服的,应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4、刑事二审判决、裁定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应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申诉或者再审改判,申诉人仍不服的,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一、刑事申请抗诉向哪个单位提
    刑事申请抗诉向人民检察院提,由有异议的一方提出,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受理的六类案件
    1、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办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2、仍在正常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应向正在审理或审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4、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通知驳回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的案件。
    5、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6、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终结、备案终结或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决定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涉诉案件终结告知书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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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3: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