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请主体 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注意:申诉权人与上诉权人的范围是不大相同的,如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即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但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注意: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请时间: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再审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